保定市高校专家与企业家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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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说明
第一章 联合会章程
第一节 总则
本团体定名为保定市高校专家与企业家联合会(英文:Association of College Experts and Entrepreneurs in Baoding,缩写ACEE),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由驻保高校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精英人士自愿组成。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驻保高校与政府、企业有效对接,为保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为保定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保定市驻保高校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保定市工商业联合会,注册地址为河北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楼410室。
第二节 业务范围
促进政府、高校、企业间联系,提供智力与技术服务;
举办论坛、学术交流、校企对接等活动,打造企业智囊库;
搭建沟通平台,提供课题调研、管理咨询等服务,组建跨学科专家团队解决问题;
编印会刊、搭建线上平台、建立数据库,为招商引资、成果转化等提供服务;
组织公益活动,开展会员身心健康相关服务;
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合法事项。
第三节 会员
会员类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入会退会自愿;
入会条件:拥护章程、有入会意愿、具备相关研究实践经验、遵守规章、无违法违规及不良社团参与记录;
入会程序:提交申请书→理事会(会长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秘书处办理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加活动权、服务优先权、批评建议监督权、入会退会自由权;
会员义务:遵守章程、维护声誉、完成委托工作、按时缴会费、反馈情况、接受监督、参加活动;
退会与除名: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1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节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须2/3以上会员出席,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职权含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负责人、审议工作报告等;
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须2/3以上理事出席,决议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暂不设常务理事会,必要时申请设立,由会长扩大会议代行部分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1/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政治素质好、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身体健康等,任期每届5年,最长不超两届;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召集会议、检查决议落实、签署重要文件等职权;秘书长行使主持日常工作、协调机构、提名负责人、聘用工作人员等职权。
第五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活动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仅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为拨款/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财务审计,资产不得被侵占、私分、挪用;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第六节 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
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终止程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办理注销登记即为终止;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节 附则
本章程2014年1月27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制定依据:《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联合会章程,目的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财务部门: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分设会计、出纳岗位,聘请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人员担任;
账户管理:设立统一帐号,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
第二节 收入与支出管理
收入来源:会员会费、委托项目拨款、业务活动收入、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收入管理:所有经费由财务部统一账号收取,开具财政监制、民政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凭联单进帐;
支出管理:经费仅用于围绕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三节 会计核算
月度核算:每月终了结帐对帐,帐帐、帐实相符后编制月度财务报表,次月10号前报秘书处审核;
年度核算:每年终了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次年1月20号前报秘书处审核。
第四节 财务监督
定期报告:会长/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每五年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情况;
年检监督:财务部按民政部门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接受登记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
审计监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编制财务报告由会长向理事会汇报;
人员交接:财务人员离职时须钱清、票清、帐清,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节 附则
本规定自保定市民政局正式批准联合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规定解释权属联合会秘书处,2015年1月27日发布。
第三章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制定依据:民政部门社会团体会费规定及联合会章程,目的是规范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
核心原则:按期缴会费是会员义务,为联合会主要经费来源之一;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鼓励会员自愿超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节 会费收缴
缴纳时间:会员每年1月31日前缴当年会费;新会员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6月底前入会缴全年,7月1日后入会缴半数;
收缴主体: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减免规定:会员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会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
第三节 会费标准
专家会员:自愿交纳;
企业会员:2000元/年;
理事单位:2500元/年;
会长、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第四节 会费支出范围
事业费:学术交流、校企对接等活动相关费用;
会议费: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彰会等会议费用;
办公费:日常办公、房租水电、差旅通讯、设备购置、网站建设维护等;
印刷费:文件、资料、会议印刷及稿费支出;
工资补助: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其他符合规定的合理开支。
第五节 管理与监督
审批权限: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退会处理: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已缴会费、资助、捐款不予退还;
财务公开: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节 附则
本办法2015年1月27日经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办法解释权属联合会秘书处,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